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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程

编辑:CERA 2022-06-23 15:29:06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环氧树脂

及应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专委会的全称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环氧树脂及应用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The Committee of Epoxy Resin and Applications of 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Federation(缩写CERA)。

第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是由环氧树脂及应用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联合会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加强与环氧树脂及应用行业密切联系,为成员、行业、政府服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加强行业交流协作,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在联合会领导下,根据联合会授权发展会员、开展工作,重大事项报联合会审批。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慧里四区16号楼中国化工大厦121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助有关部门推进环氧树脂及应用相关行业立法,参与相关标准规范研究与制订工作。

第七条 协助行业管理,研究环氧树脂及应用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为政府制订行业政策、发展规划提供支持和建议,协调和推动行业政策的落实。

第八条 协调、整合行业资源,搭建产学研用合作平台,推广关键共性和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九条 根据授权加强行业统计监测,完善行业统计监测信息平台,开展行业调查、分析和汇总,及时发布行业最新态势,为政府、企业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条 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的监管和规范价格、交易行为等工作。

第十一条 反映行业和企业诉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举办技术、管理交流研讨活动和展会,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高。

第十三条 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组织参与国际会议,组织开展技术评估、技术推广和交流,开展经济技术合作。

第十四条 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联合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成员

第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为团体(单位)成员制。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环氧树脂及应用行业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同业组织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邀请个人参与工作。

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单位,必须拥护联合会章程,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按照规定提交入会申请。

第十八条 加入环氧树脂及应用专业委员会的程序

(1)提交由本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环氧树脂及应用专业委员会入会申请表》1份,本单位简介1份;

(2)秘书处审核;

(3)由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成员大会通报;

(4)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环氧树脂及应用专业委员会成员证书,并向联合会备案。

第十九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专业委员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优惠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

(3)获得本专业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程,执行专业委员会的决议和规定;

(2)维护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参加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关心和支持专业委员会工作,积极保持联系,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和经验材料,及时反映情况,提供建议;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一条 成员退会时,须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成员证书。成员如连续两年不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联合会章程和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行为的,经主任委员会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二十三条 成员退会或被除名,专业委员会应向联合会备案。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各一名,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联合会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人选由副主任委员酝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委员推举提名,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候选人报联合会审查同意后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联合会备案生效。

第二十六条 主任委员会是专业委员会的议事决策机构。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组成。主任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联合会批准可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授权代行本专业委员会日常领导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设名誉主任委员若干名。名誉主任委员由联合会领导或业内著名专家担任,由主任委员会审议通过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处是专业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工作人员组成。

(1)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2)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推荐,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推荐,报主任委员会审议批准;

(3)秘书处设在北京国化新材料技术中心;

(4)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重点骨干企业及相关企业、行业组织和学术团体设置联络员。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工作部(组)等若干名专业工作机构,作为本专业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承担专项工作任务,对主任委员会负责。

(1)专业工作机构的设置方案由秘书处负责提出,报主任委员会审议批准;

(2)专业工作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一般由依托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担任,报主任委员会审议批准;

(3)设副主任若干名,由依托单位或相关成员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主任委员会审议批准;

(4)具有较强影响力,在行业中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校可申请作为专业工作机构的依托单位;

(5)在广泛协商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依托单位。每二年对依托单位的资格进行考核确认;

(6)依托单位应为专业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实行成员大会制度。成员大会的职责:

(1)制订和修订工作规程;

(2)选举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秘书长,讨论通过罢免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秘书长的建议;

(3)审议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确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规划;

(5)提出终止建议;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成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成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主任委员会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处理成员大会闭幕期间的重大事项。主任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须由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主任委员会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组织筹备和召集成员大会,决定成员大会审议的重大问题;

(3)制订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听取专项工作汇报和秘书处工作汇报;

(4)审议通过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5)制定专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6)指导和监督秘书处及各专业工作机构的工作;

(7)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主任委员的职责:

(1)负责全面工作;

(2)主持成员大会和主任委员会会议;

(3)检查成员大会,主任委员会会议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

(4)代表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提名名誉主任委员;

(6)提名秘书长,指导秘书处工作;

(7)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主任委员可授权常务副主任委员代行上述职责。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可委托副秘书长代行部分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接受主任委员会的领导,贯彻主任委员会会议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3)协调各专业工作机构的工作并提供服务;

(4)对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秘书处负责形成提案或报告,提交成员大会或主任委员会会议审议表决:

(1)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

(2)选举或免去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秘书长的建议;

(3)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主要任务;

(4)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5)成员单位提案,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

(6)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九条 专业工作机构代表专业委员会组织、研究和推进本专业领域的相关工作:

(1)跟踪了解掌握本专业领域动态信息和发展趋势;

(2)结合本机构的服务方向组织开展专业服务;

(3)参与和组织本专业领域技术交流与国际合作;

(4)为政府、行业和成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5)每年向专业委员会提供1篇有价值的研究报告;

(6)其他重要事项。